一、严格落实会议主办方的防控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会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召开会议谁负责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原则,做好疫情期间的会议组织安排、应急管理、疾病预防、卫生消杀等工作。
二、严格会议举办。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召开、推迟或减少召开集中会议,可召开可不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可通过视频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一律采用视频或电话会议召开。确需召开的大型集中会议,按照会议管理规定,报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并缩短会议时间。除疫情防控培训外,不得召开培训类会议。
三、严格人员健康检查。会议主办方在会前必须了解参会人员及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如有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乏力、腹泻等症状者一律禁止进入会场;在会场入口实行进门测体温制度,做好参会人员、服务人员健康监测;会议期间,发现可疑症状,需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及时安排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按防疫有关要求,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与隔离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