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浦北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2年2月3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县十八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浦北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在浦北工作的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二、在浦北工作的钦州市第六届人大代表;
三、政协第九届浦北县委员会委员;
四、在浦北工作的部分处级领导;
五、原四家班子离退休领导代表;
六、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委各部、委、办、局等工作机构负责人;
七、各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
八、县人大机关属县委管理的职级干部;
九、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各委、办、局等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县政协工作机构负责人;
十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二、部分驻浦军警部队主要负责人;
十三、中直、区直、市直驻浦单位负责人;
十四、部分县直学校、卫生医疗机构负责人;
十五、金融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六、部分企业负责人代表。
审核:禤文觉
编辑:韦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