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
(2009年12月18日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程序,明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以下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访请求。
前款所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负责接待信访、登记信访内容,审查确定受理后转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处理。
经审查认为属应由上级机关受理的信访,告知信访人向上级机关提出。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信访内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意见并作出处理:
(一)反映一般问题的信访,转交“一府两院”或者有关部门办理。
(二)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批示;反映重大紧急问题的信访,第一时间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审阅批示。
(三)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或者主任审阅批示。
(四)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任批示的信访件,应当以正式公文转交“一府两院”或者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跟踪承办信访单位办理信访的情况,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经审查作出下列处理:
(一)承办信访单位办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二)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任批示的信访件,应当将承办信访单位的办理结果及审查意见,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任审阅。
(三)承办单位作出办理结果的信访件,经审查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任的审阅意见,提出意见交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答复信访人。
第六条 已经办结的信访,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条 信访集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听取和审议承办信访单位的信访办理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研究信访办理工作,协调信访办理的各个工作环节。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应当在每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处理信访工作情况。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主动向县党委汇报信访工作,为党委和政府的信访工作提供信息。
第十一条 处理信访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热情、礼貌接待人民群众信访。
(二)在接待和处理信访过程中,应当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
传,教育信访人学法、懂法、守法。
(三)对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申诉的材料严守秘密,不得
将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被检举、控告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