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视察办法
(1994年1月6日浦北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30日浦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视察是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民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之一。视察的目的是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和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推进工作。
第三条 视察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一府两院”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县委重大战略决策的执行、全县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和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
(一)常务委员会组织委员和代表持视察证视察;
(二)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各代表团(组)组织视察;
(三)代表小组或“代表之家”按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视察;
(四)代表个人或几个代表联合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结合工作持代表证视察。
第五条 代表视察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资料、实地了解和个别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视察前,要确定视察内容和视察单位,明确视察目的、要求,安排视察日程。集体视察要提前通知被视察单位;县、镇代表个人或几个代表联合视察的内容、单位、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的,报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或镇人大,由县、镇人大协助联系。
第七条 视察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了解和反映情况;要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要讲究礼貌,注意工作方法。
第八条 被视察单位,要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如实汇报工作或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虚心听取和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集体视察,根据视察内容的要求,可约请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镇人大主席和驻本县的区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 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结束后,应将视察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镇人民政府的,转镇人民政府办理;属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单位对视察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认真办理,并把办理结果报送常务委员会。属重大问题和急需办理问题,可召开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办理措施,以便加快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代表进行视察,其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补贴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代表所在单位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代表视察占用的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应影响本人的工资、奖金和升级、晋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