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与选民联系办法
(1994年1月6日浦北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30日浦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镇代表混合编组,分别以村委会(社区)、镇直机关、县直机关和战线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创建“代表之家”,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代表分工与本选举单位或选民进行联系。
第三条 县、镇代表履行职权,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终止。
第四条 联系选民的重点是了解本选举单位对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和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勇于纠正或向本级常务委员会、镇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反映本行政区域出现的违宪、违法现象,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以保证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和贯彻执行。
第五条 代表通过参加正常的生产(工作)活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要建立代表联系户,每个代表相对稳定联系五至十户选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代表小组或“代表之家”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小组会,学习有关法律和政策,总结交流联系代表的经验,综合、研究选民的反映和要求。
第七条 镇人大每年要将代表联系情况进行总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