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人大代表办法
(2000年7月21日浦北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30日浦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为充分发挥县人民代表大会联系群众和参政议政的作用,保证县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就近安排,便于组织和方便活动的原则,将全县的县人大代表和镇人大代表混合建立代表小组或创建“人大代表之家”。代表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活动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本组人大代表学习、宣传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县委的重大战略决策。
2、在选区范围内开展调查研究,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交流开展代表活动的经验。
4、收集县人大代表对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活动后做好记录和情况汇报。
第二条 通过授权,镇人大不定期召开代表小组组长会议,听取代表意见,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有关代表或代表小组组长列席会议,参与讨论和研究问题。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查或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亲自接待代表,处理代表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组织代表对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每年一至二次。视察结束后,写了视察报告,由常务委员会转送和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就县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决定情况和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每年召开1---2次。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领导分片包干建立代表联系点。常务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要走访代表十人以上。兼职委员走访代表五人以上。
第九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分类,及时转送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对代表意见、批评和建议的处理结果,要答复代表本人,并报常务委员会,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的主要工作部门是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也应积极协助常务委员会做好代表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