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与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系办法
(2000年7月21日浦北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30日浦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的监督和工作联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事项,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提请审议,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实施的重大措施;
2、维护社会稳定而开展的专项治理、综合治理的重要部署和重大措施;
3、惩治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加强廉政建设的措施;
4、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决定的事项;
7、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报告工作和任免事项
1、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工作时,应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到会报告。报告文本提前十日送交常务委员会。
2、某些重大案件和上级布置的某项重要任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任务要求,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3、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依法邀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重要工作会议,也邀请常务委员会联系法制工作的领导参加。
4、常务委员会依法支持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检察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应及时报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5、任免事项按《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办法》办理。
第四条 司法案件监督
常务委员会对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采取不定期检查,需要时,深入群众或向当事人了解,调阅有关案卷,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日常工作联系
1、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计划、总结、情况反映等,均报送常务委员会。
2、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决定等规范文件及重要文件,应报送常务委员会并报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
3、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大代表或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申诉案,要认真及时办复,并把重大案件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4、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干警,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政纪、党纪、刑事处分的,及时把违纪违法处理结果报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联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召开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总结各自依法履行职责的经验教训,就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沟通情况,理顺关系,以便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