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与县人民政府联系办法
(2000年7月21日浦北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30日浦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的联系,增强相互联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自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地方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对于下列事项,应向本级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1、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精神的情况;依法治县的情况;惩治腐败,进行廉政建设的情况;
2、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的情况;
3、需要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部分调整;并在每年第三季度报告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在第三季度最后一个月提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报告;
4、经济体制、政治体制重大改革的方案;
5、本级人民政府在管理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国防教育、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外事、侨务、劳动人事、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本县有关行政区域变动情况;
7、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关于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及办理大会议案和代表意见、批评和建议;
1、县人民政府对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要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要列入下一次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一项内容,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执行决议的检查监督和调查研究,随时掌握工作进程。
2、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年初工作计划、月、季报表,年终工作总结、情况反映等,应报送常务委员会存阅,并分送常务委员会各工委。
3、县人民政府对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代表意见、批评和建议要重视,要依期办理,一般要求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如因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圆满解决的,也要向提案人作解释。办复意见要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任免事项按《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办理。
第五条 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单位应事先征求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条 关于日常工作的联系
1、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决定和命令。为使有关决定和命令更切合实际,充分体现民意,必须事前与常务委员会取得联系,征询意见。
2、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办法、公告、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并报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
3、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政府工作重大问题或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邀请常务委员会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列席会议,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4、县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专业会议,应邀请常务委员会联系该项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参加。
5、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按规定邀请县长或有关副县长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6、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办,除加强日常工作的联系外,每年联合召开一至两次办公室的座谈会,交流经验,交换意见。
第七条 关于主任、县长工作交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至少每年举行两次工作交流会议,总结各自依法履行职责的经验教训,就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沟通情况,理顺关系,以便更好地发挥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作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