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1994年3月12日浦北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30日浦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强加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度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的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应直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室将出席情况载入会议公报。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会议表决后,常务委员会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调查活动。视察和调查时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调查结束后要以小组为单位写出视察、调查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县人大常务反映情况。
第十条 驻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办事机构的工作,遵守办事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兼职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努力搞好本职工作,在单位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出活动中,应模范遵守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